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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费用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7号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关于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三种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附件: 部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关于《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我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我市近期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二、主要政策变化相比于我市原核定比例,此次主要调整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具体如下: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三、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三项核定比例同时废止。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18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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